7.7 依現行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行政處分之附款?
(A)期限或條件
(B)負擔或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C)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D)既有法律效果之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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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165), C(269), D(7912), E(0) #49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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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743843
行政程序法 第93條(行政處分附款之容許性及種類)
I.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旅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II. 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I.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旅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II. 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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