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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86條
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一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釋字第 308 號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
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教師兼行政才屬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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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下列何項資格須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A)國立大學助理教授 (B)民間..-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