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 ( ) 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相關規定,下列那一項收入不屬於薪資所得?
(A)歲
費
(B)子女教育補助費
(C)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所發職工福利金
(D)年終獎
金。[所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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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42), C(114), D(3), E(0) #300139
統計: A(10), B(42), C(114), D(3), E(0) #300139
詳解 (共 3 筆)
#232132
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
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
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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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9483
(C)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所發職工福利金 ,屬於其它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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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0534
(補充C選項)釋示函令標題:職工福利會發給員工之補助費屬其他所得免予扣繳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各機關團體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職工各項補助費,如其職工福利委員會係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設立經主管機關核准有案者,應屬來自另一團體之所得,與本機關發給之補助不同,可不列入本機關薪資所得扣繳;惟各該職工福利委員會應將發給補助費之資料送稽徵機關,並提示各領取補助費人於辨理結算申報時,將所領各項補助費,列入其他所得申報。各該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員工之獎學金、結婚、生育、死亡、住院等補助費,除其所發給員工及其子女獎助學金如係以在校之學業及操行成績為一定條件者,得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八款規定免納所得稅無扣繳問題外,其餘各項補助費於發給時可免予扣繳;但應將發給之資料抄送稽徵機關備查。各領取補助費人應於年度結算申報時,將受領補助費列入其他所得申報(財政部67/12/26台財稅第3850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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