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 甲起訴請求法院判命乙給付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第一審法院判決命乙給付甲 200 萬元,並駁回
甲其餘之訴。甲就其敗訴全部合法提起第二審上訴,乙於第二審程序就其敗訴全部為附帶上訴。下列 敘述,何者錯誤?
(A)甲在第二審程序聲明撤回上訴,若乙不同意,就不生撤回上訴之效力
(B)乙就其敗訴全部曾提起上訴並經撤回後,見甲提起上訴,始在程序進行中,再提附帶上訴,則其上 訴權已因撤回上訴而消滅,附帶上訴不合法,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附帶上訴
(C)乙於逾上訴期間後始在第二審程序提附帶上訴,附帶上訴雖非不合法,惟若甲之上訴經第二審法院 以不合法為由而駁回者,該附帶上訴即失其效力,第二審法院無須為任何裁判
(D)乙於提起附帶上訴後撤回附帶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後為駁回甲上訴之判決,甲不服上訴,第三審 法院將原判決廢棄發回,乙在第二審更審程序,不得再提起附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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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460條 1.被上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