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劃普通平行線之支票,得由發票人於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或同義字樣,由發票人簽名或蓋章於其旁,支票上有此 記載者,其效力如何?
(A)視為平行線之撤銷
(B)視為撤銷付款委託
(C)視為保付支票
(D)視為指定僅得對特定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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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0), B(8), C(17), D(22), E(0) #934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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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9 條支票經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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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9 條 支票經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者,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 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付款人僅得對特定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但該特定金融業者為執票人時,得以其他金融業者為被背書人,背書後委託其取款。 劃平行線支票之執票人,如非金融業者,應將該項支票存入其在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 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應存入其在該特定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 劃平行線之支票,得由發票人於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或同義字樣,由發票人簽名或蓋章於其旁,支票上有此記載者,視為平行線之撤銷。但支票經背書轉讓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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