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有關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客戶若為現任國內政府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應直接視為高風險客戶
(B)客戶若為現任國外政府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應於建立業務關係時審視其風險,嗣後並應每年重新審視
(C)非現任國內外政府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已無影響力,不適用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D)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之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亦適用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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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 B(85), C(18), D(240), E(0) #3346107
統計: A(118), B(85), C(18), D(240), E(0) #3346107
詳解 (共 1 筆)
#6248490
*金融機構洗錢防制辦法第10條第1項:「金融機構於確認客戶身分時,應運用適當之風險管理機制,確認客戶及其實質受益人、高階管理人員是否為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
一、客戶或其實質受益人若為現任國外政府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應將該客戶直接視為高風險客戶,並採取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各目之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二、客戶或其實質受益人若為現任國內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應於與該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審視其風險,嗣後並應每年重新審視。對於經金融機構認定屬高風險業務關係者,應對該客戶採取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各目之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三、客戶之高階管理人員若為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金融機構應考量該高階管理人員對該客戶之影響力,決定是否對該客戶採取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各目之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四、對於非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金融機構應考量相關風險因子後評估其影響力,依風險基礎方法認定其是否應適用前三款之規定。
五、前四款規定於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之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亦適用之。前述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之範圍,依本法第七條第四項後段所定辦法之規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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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客戶若為現任國內(國外)政府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應直接視為高風險客戶
(B) 客戶若為現任國外(國內)政府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應於建立業務關係時審視其風險,嗣後並應每年重新審視
(C) 非現任國內外政府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已無影響力,不適用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金融機構應考量相關風險因子後評估其影響力,依風險基礎方法認定其是否應適用前三款之規定)
(D) 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之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亦適用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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