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 依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規定,下列有關幼兒園室內活動室設備之規定..-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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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n Chiu 大一下 (2014/05/26)
第四章 基本設備 第二十一條 室內活動室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幼兒身高尺寸,並採用適合幼兒人因工程,且可彈性提供幼兒集中或分區活動之傢俱。 二、設置可布置活動情境之設備器材、教具、活動牆面、公布欄、各種面板等。 三、室內照度均勻,學習活動區桌面照度至少三百五十勒克斯(lux)以上,黑板照度至少五百勒克斯(lux)以上,並能有效避免太陽與燈具之眩光,及桌面、黑(白)板面之反光。 四、均能音量(leq)大於六十分貝(dB)之室外噪音嚴重地區,應設置隔音設施。樓板振動噪音、電扇、冷氣機、麥克風等擴音設備及其他機械之噪音,應予有效控制。 五、配置學習區及幼兒作品展示空間。學習區內擺設之玩具、教具及教材,應滿足適齡、學習.....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6F 安琪拉 大一下 (2020/04/07)
第二十一條 室內活動室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後 已經於
修改為 | ||||||
7F wen 大二下 (2020/05/05)
(A)使用耐燃三級以上之內部裝修材料及防焰標章之窗簾、地毯及布幕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21條
平均照度至少五百勒克斯(lux ),並避免太陽與燈具之眩光,及桌面、黑(白)板面之反光。
(D)均能音量大於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21條 均能音量(leq)大於六十分貝(dB)之室外噪音嚴重地區,應設置隔音設施。樓板振動噪音、電扇、冷氣機、麥克風等擴音設備及其他機械之噪音,應予有效控制。 | ||||||
8F Huiping Lin 小三下 (2022/02/24)
法規名稱: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7 月 10 日 第 21 條 1 室內活動室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幼兒身高尺寸,並採用適合幼兒人因工程,且可彈性提供幼兒集中或分區活動之傢俱。 二、設置可布置活動情境之設備器材、教具、活動牆面、公布欄、各種面板等。 三、平均照度至少五百勒克斯(lux) ,並避免太陽與燈具之眩光,及桌面、黑(白)板面之反光。 四、均能音量(leq) 大於六十分貝(dB)之室外噪音嚴重地區,應設置隔音設施。樓板振動噪音、電扇、冷氣機、麥克風等擴音設備及其他機械之噪音,應予有效控制 。 五、配置學習區及幼兒作品展示空間。學習區內擺設之玩具、教具及教材,應滿足適齡、學習及幼兒身...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