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 有關向衛生福利部申請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下列何者為正確?
(A)應向疾病管制署送交申請案
(B)審查項目不包含產品包裝標示圖文內容是否誇大不實、涉及醫療效能
(C)採電子化線上申辦者不需繳納審查費
(D)凡含有維生素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皆需申請查驗登記
統計: A(27), B(248), C(26), D(223), E(0) #2916545
詳解 (共 4 筆)
一、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新案之申請 (一)申請商號應為產品之負責廠商。 (二)申請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應填具申請書,備 齊下列文件、資料及樣品,並繳納審查費,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 物管理署提出: 1.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申請書乙份。 2.審查資料表乙份。 說明: (1)產品外文名稱:產品無外文品名者,免填寫該欄。 (2)製造廠:屬委託製造之產品,「製造廠名稱、地址」項欄位 應同時載明製造廠與委託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 (3)產品製程:以流程方式填寫,包括混料、造粒、充填、打錠 等步驟,並應將加工步驟添加之成分名稱詳細填寫。 (4)產品每日建議食用量:產品之每日建議食用量應確實填寫, 例如:每日三次、每次一顆。 (5)產品成分含量表: A.內容應包括所有原料及食品添加物詳細名稱及含量,如為 複方原料或食品添加物,則應於其項下列示各成分名稱及 含量;屬膠囊狀食品者,尚須包括空膠囊之原料及其食品 添加物詳細名稱及含量;錠狀食品應含所有賦型劑原料名 稱及含量。 B.「表列成分含量產品數」欄,其成分含量之表示應依產品 型態不同對應表示,例如:錠狀則依「每一錠含」;膠囊 狀則依「每一膠囊含」。 C.產品中如使用維生素等食品添加物,應載明詳確化學名稱 。其含量以國際單位(I.U.)表示時,則應加註詳確添加 量(以重量mg或μg表示之);反之如含量以mg或μg表示 ,則應一併載明其提供多少國際單位(I.U.)。 D.產品所使用原料係由畜類之組織、器官(含腺體)製取者 ,應於成分含量表載明畜類之名稱;如屬牛、羊者應另提 供使用牛羊組織、器官等原料非直接或間接來自疫區之官 方衛生證明相關文件正本供查核。 E.產品中如使用草木本植物類、藻類、菇蕈類、微生物、海 洋動物、水產類、爬蟲類、昆蟲等原料及前開原料所製取 者,應一併填寫「品種學名、原材料之使用部位、加工方 法」等相關欄位供查核。 F.加工過程中如使用溶劑或加工助劑,應註明溶劑或加工助 劑名稱。 3.食品明細表一式三份。 說明: (1)產品名稱應與申請書、審查資料表及切結書一致。 (2)製造廠:屬委託製造之產品,「製造廠名稱、地址」項欄位 應同時載明製造廠與委託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 4.切結書乙份。 說明:申請商應具結聲明對申請案業已完全瞭解,並遵守食品 安全衛生管理法對成分、標示及廣告之規定,且亦不違 反健康食品管理法、藥事法之相關規定。所使用之名稱 、商標、圖案、標籤、仿單、包裝、標示等,均無仿冒 或影射他人已註冊之商標情事。如有違反,除自負法律 上一切責任外,衛生福利部並依法為產品違規或查驗登 記許可撤銷、廢止之處分。 5.製造廠為合法製售工廠之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說明: (1)文件影本應具製造廠及負責人之大、小章。 (2)屬委託製造之產品應一併檢附委託製造合約書正本,或戳記 「與正本相符」等字樣之副本。 6.申請廠商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影本乙份,並應具申請廠 商及負責人之大、小章,或戳記「與正本相符」等字樣。 7.產品之樣品乙份。 說明:應檢附二十粒之產品樣品乙份。 (三)申請案經審核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有關規定者,核發許可文 件,其有效期限為五年。 (四)申請案經通知須進行檢驗者,應於收到衛生福利部通知函後一個 月內依通知函說明事項,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送繳檢驗 費及足夠檢驗之檢體,逾期未辦視同放棄,由衛生福利部逕予結 案。該檢驗結果為衛生福利部核發許可文件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