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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8 下列何種情形,須負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責任?
(A)侵權行為
(B)意思表示因錯誤而被撤銷
(C)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遲延
(D)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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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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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81814 國二上 (2015/01/20)
b是信賴利益履行利益:債權人預期契約成立後,因契約的履行而能夠獲得的利.....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1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12/25)
(A)侵權行為(X;非契約,無履行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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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F
人生持續奮鬥 研一下 (2023/04/26)
第247 條(因契約標的不能之賠償及時效)
Ⅰ契約因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無效者,當事人於訂約
時知其不能或可得而知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為有效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Ⅱ給付一部不能,而契約就其他部分仍為有效者,或依選擇而定之數宗給付中有一宗給付不能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Ⅲ前二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名詞解釋

△信賴利益
指因信賴無效之法律行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利益,如在締約上過失,有過失之一方即應賠償他方之信賴利益之損害。

△履行利益
係以法律行為有效成立為前提,於債務人履行該法律行為發生之債務以後,債權人可獲得之利益。履行利益為債務不履行時之損害賠償之對象,故在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原本可獲得之履行利益即無法實現,因而受有損害,此時債務人所為之損害賠償,即為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
23F
萬晉宏 大四上 (2023/07/26)
(A) 侵權行為→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B) 意思表示因錯誤而被撤銷(意思表示成立前之賠償)→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債權人因信賴意思表示會成立,但最後卻未成立)
(C) 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遲延(意思表示成立後之賠償)→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債權人於意思表示成立後本應受利益,卻因債務人給付遲延導致損失而未受利益)
(D) 不當得利→不當得利之返還

28 下列何種情形,須負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責任? (A)侵權行為 (B)意思表..-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