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何種情形,須負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責任? (A)侵權行為 (B)意思表..-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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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7 條(因契約標的不能之賠償及時效) Ⅰ契約因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無效者,當事人於訂約 時知其不能或可得而知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為有效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Ⅱ給付一部不能,而契約就其他部分仍為有效者,或依選擇而定之數宗給付中有一宗給付不能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Ⅲ前二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名詞解釋 △信賴利益 指因信賴無效之法律行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利益,如在締約上過失,有過失之一方即應賠償他方之信賴利益之損害。 △履行利益 係以法律行為有效成立為前提,於債務人履行該法律行為發生之債務以後,債權人可獲得之利益。履行利益為債務不履行時之損害賠償之對象,故在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原本可獲得之履行利益即無法實現,因而受有損害,此時債務人所為之損害賠償,即為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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