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根據「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警察勤務起迄時間及種類可區分為日勤、夜勤..-阿摩線上測驗
1F iamwilliamtw 幼兒園下 (2019/07/17)
每日勤務時間為二十四小時,其起迄時間自零時起至二十四時止。零時至 六時為深夜勤,十八時至二十四時為夜勤,餘為日勤。勤務交接時間,由 警察局定之。 服勤人員每日勤務以八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之。 服勤人員每週輪休全日二次,遇有臨時事故得停止之;並得視治安狀況需 要,在勤務機構待命服勤。 前項延長服勤、停止輪休或待命服勤之時間,酌予補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