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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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GRACE 大三下 (2017/12/22)
名 稱:勞工退休金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第 12 條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A、C)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B、C)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D)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同法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發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