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30 條第1項
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補充
第78條
申訴之提起,應於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前項之服務機關,以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權責處理機關為準。
12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最遲幾日內為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