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機關辦理採購,契約所包括之各種文件均具同一效力,無優先順序。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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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31), C(0), D(0), E(0) #661902
統計: A(18), B(31), C(0), D(0), E(0) #661902
詳解 (共 2 筆)
#2463614
機關辦理採購,契約所包括之各種文件,應明定其效力及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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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08938
在政府採購實務中,契約所包括之各種文件通常具有明確的優先順序(位階),目的是為了解決不同文件內容之間可能存在的矛盾或不一致。
機關通常會在契約或招標文件(如投標須知)的總則或契約文件之效力及優先順序條款中,明定各種文件的適用順序。
雖然具體的優先順序可能因採購案的性質(工程、財物、勞務)和機關的規定而略有不同,但一般原則是:
1. 契約本文(包括其變更或補充)的效力最優先。
2. 其次是招標文件(如投標須知、契約條款、特殊或特定條款)。
3. 再來是投標文件(經機關審定接受的部分)。
因此,「契約所包括之各種文件均具同一效力,無優先順序」的說法是不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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