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第一審法院於判決主文中僅須諭知乙應給付甲100萬元,而就先位聲明之請求為無理由部分,僅於判決理由中說明即可,無庸於判決主文中諭知駁回甲之請求=>先位聲明有理由(備位不審)/先位已審=要判 B. 若僅有乙對第一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則甲先位聲明之請求為無理由部分,於甲上訴期間屆滿時即告確定=>上訴不可分=不確定 C. 若甲對於第一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其備位聲明之請求不生移審效力=>附隨一體性 D. 甲提起上訴後,第二審法院倘認甲先位聲明之請求為有理由時,應將第一審判決全部廢棄,改判乙應交付 K機械設備一台予甲=>上級電下級,當以第二審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