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甲為法國籍人,來臺工作多年,住在臺北市,與日本籍同事乙為情侶。甲因罹患癌症,死於臺北。
甲生前在香港旅行途中自書遺囑,寫明在其過世後,願將其在法國巴黎第一區之小公寓送給乙。問
就此一遺囑之方式,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適用日本法或中華民國法
(B)選擇適用法國法、中華民國法或香港法
(C)選擇適用日本法、中華民國法或香港法
(D)選擇適用日本法或香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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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862), C(37), D(27), E(0) #2049625
統計: A(71), B(862), C(37), D(27), E(0) #2049625
詳解 (共 3 筆)
#6158753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60 條
1. 遺囑之成立及效力,依成立時遺囑人之本國法。→甲為法國人
2. 遺囑之撤回,依撤回時遺囑人之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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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61 條
遺囑及其撤回之方式,除依前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外,亦得依下列任一法律為之:
一、遺囑之訂立地法。→香港
二、遺囑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臺北
三、遺囑有關不動產者,該不動產之所在地法。→法國
一、遺囑之訂立地法。→香港
二、遺囑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臺北
三、遺囑有關不動產者,該不動產之所在地法。→法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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