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機關辦理履約地點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技術服務採購,其採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者,招標機關於第1次公告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敘明開標後依2階段辦理,其下列作業方式何者錯誤?
(A)第1階段先就原住民廠商所投之標進行審標、決標。
(B)第1階段無法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則作成紀錄後,第2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
(C)第1階段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可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核准,直接決標予原住民廠商。
(D)因提供技術服務之原住民廠商極為有限,招標機關為避免單一原住民廠商承接過多案件致影響履約品質,可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須提出「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統計: A(2), B(3), C(54), D(2), E(0) #3638384
詳解 (共 2 筆)
本題錯誤的作業方式為 (C)。
正確解答
(C) 第1階段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可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核准,直接決標予原住民廠商。
選項解析
這題測驗的核心在於「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的優先決標機制與「政府採購法」標準作業程序的結合。
為什麼 (C) 是錯誤的?
依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相關規定與函釋(如工程企字第09800387310號函),採一次公告、兩階段辦理的案件中,若第1階段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後仍超過底價,機關不能直接認定其為得標廠商並動用超底價決標的程序。
正確的處理方式是:將「原住民廠商標價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之情形作成紀錄,宣告第1階段無法決標,隨後進入第2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商(包含該原住民廠商及其他非原住民廠商)」辦理審標與後續的比價或議價作業。此外,政府採購法第53條針對「超底價決標」設有「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及「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八」等嚴格前提,不能單純為了優先決標給原住民廠商而隨意動用。
其他選項說明(正確的作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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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第1階段先就原住民廠商所投之標進行審標、決標: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之精神,確保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優先由原住民廠商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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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第1階段無法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則作成紀錄後,第2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此為工程會明文指導的標準兩階段作業程序,兼顧原住民優先權益與採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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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須提出「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機關為了確保專案履約品質,避免特定廠商承接過多案件而導致延宕,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提出合理的能力或財力證明,屬於合法且妥適的防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