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工作場所中為特定之工作目的所設之場所為
(A)就業場所
(B)作業場所
(C)勞動場所
(D)工業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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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0), B(3642), C(854), D(202), E(0) #1595104

詳解 (共 1 筆)

#4170671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二條第五款、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勞動場所
,包括下列場所:
一、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二、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三、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實際從事勞動之
場所。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八條及第五十一
條第二項所稱
工作場所指勞動場所中,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
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二十一
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稱
作業場所指工作場所中,從事特定工
作目的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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