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預算案經立法院通過及公佈手續為法定預算,形式上與法律相當,亦可稱之為:
(A)措施性法律
(B)特別預算
(C)追加預算
(D)個別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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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43), B(236), C(54), D(138), E(0) #131880

詳解 (共 3 筆)

#535020
措施法→國家為克服社會上具體之事件或危機,而由立法者採取具體步驟,針對某一社會、經濟、政治等目的考量,所採取的立法方式,欠缺永久性,目的達成即失實效
個案法→國家拋棄一般性、抽象性之規範方式,直接針對具體的適用對象為立法。

抽象性: 措施法>個案法
時效: 措施法→暫時性;個案法→可能為永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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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562
 

釋字第 391 號解釋理由書截錄

預算案亦有其特殊性而與法律案不同;法律案無論關係院或立法委員皆有提案權,預算案則祇許行政院提出,此其一;法律案之提出及審議並無時程之限制,預算案則因關係政府整體年度之收支,須在一定期間內完成立法程序,故提案及審議皆有其時限,此其二;除此之外,預算案、法律案尚有一項本質上之區別,即法律係對不特定人(包括政府機關與一般人民)之權利義務關係所作之抽象規定,並可無限制的反覆產生其規範效力,預算案係以具體數字記載政府機關維持其正常運作及執行各項施政計畫所須之經費,每一年度實施一次即失其效力,兩者規定之內容、拘束之對象及持續性完全不同,故預算案實質上為行政行為之一種,但基於民主憲政之原理,預算案又必須由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而具有法律之形式,故有稱之為措施性法律(Massnahmegesetz)者,以有別於通常意義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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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6685
憲58.59.6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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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391 號預算案又必須由立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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