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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9年 - 109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2 屆金融人員基礎學科測驗(FIT)_考科Ⅲ: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84610 | 科目:金融基測◆考科Ⅲ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9年 - 109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2 屆金融人員基礎學科測驗(FIT)_考科Ⅲ: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84610

年份:109年

科目:金融基測◆考科Ⅲ

71.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對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核發扣押命令之範圍,原則上以各期給付數額之多少 比例為上限?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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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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