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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71.行為罰與漏稅罰競合時,若處罰性質與種類無不同時,依據大法官會議解釋應如何處罰?
(A)擇一從重處罰
(B)一事兩罰
(C)合併處罰
(D)大法官尚未表示意見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愛作夢的平凡人 高三下 (2014/05/28)
重點在於若兩者處罰性質種類相同,才選.....看完整詳解
8F
wei2354 國二上 (2015/05/25)
sorry!!!七樓的我終於看到重點了!哈哈哈
謝謝你喔!!!
9F
sweet70906 國二上 (2015/10/15)
筆記:7F ANS:C  感謝~
10F
ckvhome 高二上 (2019/02/06)

納稅義務人違反作為義務而被處行為罰,僅須其有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即應受處罰;而逃漏稅捐之被處漏稅罰者,則須具有處罰法定要件之漏稅事實方得為之。二者處罰目的及處罰要件雖不相同,惟其行為如同時符合行為罰及漏稅罰之處罰要件時(即競合),除處罰之性質與種類不同,必須採用不同之處罰方法或手段,以達行政目的所必要者外,不得重複處罰,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是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同時構成漏稅行為之一部或係漏稅行為之方法而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從其一重處罰已足達成行政目的時,即不得再就其他行為併予處罰,始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本院釋字第三五六號解釋,應予補充。(參考釋字第503號解釋)

71.行為罰與漏稅罰競合時,若處罰性質與種類無不同時,依據大法官會議解釋應如何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