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特殊專才者之主要工作是在協助特殊教..-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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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113桃園學前特正取6謝謝 大二下 (2024/03/25)
《特殊教育法》第23條 1.為充分發揮特殊教育學生潛能,各級學校對於特殊教育之教學應結合相關資源,並得聘任具特殊專才者協助教學。 2.前項特殊專才者聘任之資格、方式、待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學校聘任特殊專才者協助教學辦法》第2條 學校為充分發揮特殊教育學生潛能,於專任教師未具任教領域專業或實務知能時,得聘特殊專才者,協助特殊教育教學工作,其型態得採單獨授課或與特殊教育教師協同教學。 前項特殊專才者應為兼任,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足以協助特殊教育教學工作者: 一、現任與應聘領域相關之大專校院教師或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規定聘任之專業技術人員。 二、具應聘領域相關...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