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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土地行政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9 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係國家賠償制度之一環,下列關於國家賠償之說明,何者錯誤?
(A)國家賠償法第 2 條針對公務員作為之國家賠償責任採過失責任
(B)國家賠償法第 3 條對公共設施之國家賠償責任所採係無過失責任
(C)登記機關對登記損害賠償負一般過失責任
(D)登記損害賠償之請求,被害人只須舉證登記事項客觀存在錯誤、遺漏或虛偽即可,無須舉證公務員之故意或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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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最佳解!
在水一方 高三上 (2015/10/07)
(A)和(B)於月旦法學雜誌第211期68頁註77裡有提到(C)土地登記損害賠償採無過失責任主義所以應.....看完整詳解
5F
Show Ayu 大一上 (2018/01/09)
土地法68.70.;國家賠償法2.3.
6F
皓皓~(已上,感謝阿摩) 研一下 (2018/07/25)
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之請求,只要【登記事項客觀存在錯誤、遺漏或虛偽,且不可歸責於受害人,登記機關即負損害賠償責任!而不以【公務員故意或過失為要件】,所以選項C應採無過失責任為準!
7F
黃珞雅 大二下 (2021/12/02)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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