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係國家賠償制度之一環,下列關於國家賠償之說明,何者錯誤?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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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皓皓~(已上,感謝阿摩) 研一下 (2018/07/25)
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之請求,只要【登記事項客觀存在錯誤、遺漏或虛偽,且不可歸責於受害人,登記機關即負損害賠償責任!而不以【公務員故意或過失為要件】,所以選項C應採無過失責任為準! |
7F 黃珞雅 大二下 (2021/12/02)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