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甄試)警大◆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6. 甲向警察提出告訴稱:「乙、丙聯手分別用我的手機和筆記型電腦向我丟來,打傷我的臉和胸部,手機和電腦也都掉到地上壞了,我要告乙傷害罪」,依最高法院之見解,甲對乙之傷害行為提出告訴之效力為何?
(A) 效力及於乙之毀損器物罪
(B) 效力不及於乙之毀損器物罪
(C) 效力不及於丙之傷害罪
(D) 效力及於丙之毀損器物罪


答案:B
難度: 適中
3F
Shi Wen LI 大一下 (2018/05/19)

第 353 條 (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罪)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54 條(毀壞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57 條 (告訴乃論)
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因此可知道刑法354為告訴乃論,而傷害罪為非告訴乃論

依題目「乙、丙聯手分別用我的手機和筆記型電腦向我丟來,打傷我的臉和胸部,手機和電腦也都掉到地上壞了,我要告乙傷害罪」可知道354為告訴乃論,需提起告訴國家才會開始處理,而傷害罪只要國家知情,就會進行處理,因此B選項效力不及於乙之毀損器物罪為正確的




4F
KUMAxKUMI 國三下 (2019/07/13)

刑訴239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甲對乙提告的傷害罪,效力及於丙



但毀損罪沒有提起告訴,乙沒有被提告自然也不及於丙


5F
Singwu Lin (2020/06/03)

告乙傷害罪效力同樣及於丙
丟擲物品行為侵害身體法益財產法益
刑法中一個行為只能被評價一次,禁止重覆評價原則

(A) 效力及於乙之毀損器物罪禁止重覆評價原則

(B) 效力不及於乙之毀損器物罪
(C) 效力不及於丙之傷害罪傷害罪效力同樣及於丙

(D) 效力及於丙之毀損器物罪 禁止重覆評價原則


16.甲向警察提出告訴稱:「乙、丙聯手分別用我的手機和筆記型電腦向我丟來,打傷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