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甲向警察提出告訴稱:「乙、丙聯手分別用我的手機和筆記型電腦向我丟來,打傷我..-阿摩線上測驗
3F Shi Wen LI 大一下 (2018/05/19)
第 353 條 (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罪) 第 354 條(毀壞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 357 條 (告訴乃論) 因此可知道刑法354為告訴乃論,而傷害罪為非告訴乃論 依題目「乙、丙聯手分別用我的手機和筆記型電腦向我丟來,打傷我的臉和胸部,手機和電腦也都掉到地上壞了,我要告乙傷害罪」可知道354為告訴乃論,需提起告訴國家才會開始處理,而傷害罪只要國家知情,就會進行處理,因此B選項效力不及於乙之毀損器物罪為正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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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Singwu Lin (2020/06/03)
告乙傷害罪效力同樣及於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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