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5 條
牽連犯:犯一罪而其 方法或結果之行為 犯他罪名,從一重處斷(如偽造文書去詐欺別人,成立偽造文書.使用偽造文書.詐欺取財,從最重的使用偽造文書處斷)
想像競合犯或牽連犯為科刑上的一罪,因法律上認為只有一個犯罪事實,所以只處罰一個犯罪
17.甲、乙共同決意以怪手竊取郵局提款機,到達現場遇見不認識的丙正竊取郵局之財物..-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