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A)公務員於執行職務(B)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C)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42 下列何者不屬國家賠償責任之成立要件? (A)公務員執行職務行為(B)行使..-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