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4.成年男女同居後生子,因該子有明顯先天性疾病,男女兩人乃商量於該子出生後三日,將其棄於人煙罕至之地致死,該男應處以何罪?
(A)母殺嬰罪之共同正犯
(B)父殺嬰罪
(C)母殺嬰罪之幫助犯
(D)普通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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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1), B(68), C(43), D(1609), E(0) #268432
統計: A(431), B(68), C(43), D(1609), E(0) #268432
詳解 (共 5 筆)
#931822
生母殺嬰是不純正身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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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2459
根據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240號判例
「上訴人扼死其所生女孩,已在出生後之第五日,自與刑法所定母於甫生產後,殺其子女之情形不合。」
可以知道最高法院認為出生後五日不算是剛出生。本條規範之罪是以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為特別之減輕責任事由,生母的特殊處境,可能未婚或婚外生子,而承受極大社會壓力與精神磨難,迫使生母殺嬰之舉,其兇性與尋常殺人有別,立法者同情特殊處境,故科以較輕之刑。
本案件嬰兒是於出生後十四個鐘頭被丟棄,未超過五天的標準,如果確定是由母親遺棄殺害,即可能構成此「生母殺嬰罪」罪刑。
生母殺嬰罪是符合因身分或特別關係之人而有加重,減輕或免除刑罰之要件,如果沒有此關係之人,以普通之刑論。
所以小爸爸可能觸犯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處死刑、無期或十年以上徒刑;刑責差別很大,檢察官將援用適合法條。
http://vip.yamol.tw/note_book.php?bsid=11922¬eid=23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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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237
生母殺嬰罪是屬於純正身分犯還是不純正身分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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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5221
刑法 第 31 條 身分犯
1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純正身分犯,如公務員收受賄賂罪)
2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不純正身分犯)
第274條生母殺嬰罪是第271條普通殺人罪的減輕構成要件,依前揭第2項所示,本罪為不純正身分犯,無特定身分關係科以普通之刑。
另刑法上所定義之人,目前通說採「分娩開始說」,意即當母親的子宮開始嘗試將胎兒產出而產生陣痛時,胎兒就成為刑法中保護的「人」。
本題中,甲並不具備生母身分,因此科以通常之刑:普通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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