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4.成年男女同居後生子,因該子有明顯先天性疾病,男女兩人乃商量於該子出生後三..-阿摩線上測驗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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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骨頭(一般警特行政正取) 大四下 (2020/01/28)
根據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240號判例「上訴人扼死其所生女孩,已在出生後之第五日,自與刑法所定母於甫生產後,殺其子女之情形不合。」 可以知道最高法院認為出生後五日不算是剛出生。本條規範之罪是以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為特別之減輕責任事由,生母的特殊處境,可能未婚或婚外生子,而承受極大社會壓力與精神磨難,迫使生母殺嬰之舉,其兇性與尋常殺人有別,立法者同情特殊處境,故科以較輕之刑。 所以小爸爸可能觸犯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處死刑、無期或十年以上徒刑;刑責差別很大,檢察官將援用適合法條。 http://vip.yamol.tw/note_book.php?bsid=11922¬eid=23976 |
5F Bian 大一上 (2023/02/07)
刑法 第 31 條 身分犯 1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純正身分犯,如公務員收受賄賂罪) 2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不純正身分犯) 第274條生母殺嬰罪是第271條普通殺人罪的減輕構成要件,依前揭第2項所示,本罪為不純正身分犯,無特定身分關係科以普通之刑。 另刑法上所定義之人,目前通說採「分娩開始說」,意即當母親的子宮開始嘗試將胎兒產出而產生陣痛時,胎兒就成為刑法中保護的「人」。 本題中,甲並不具備生母身分,因此科以通常之刑:普通殺人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