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締結行政契約之人民,因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於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致其履行契約受不可 預期之損失者,得請求補償。此項損失補償請求權應於知有損失時起,至遲何時內請求之?
(A)6 個月
(B) 1 年
(C) 2 年
(D)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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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 B(1233), C(1380), D(121), E(0) #618300

詳解 (共 3 筆)

#901424
行政程序法第145條: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其締約後,因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致相對人履行契約義務時,顯增費用或受其他不可預期之損失者,相對人得向締約機關請求補償其損失。但公權力之行使與契約之履行無直接必要之關聯者,不在此限。
  締約機關應就前項請求,以書面並敘明理由決定之。
  第一項補償之請求,應相對人知有損失時起「一年」內為之。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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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827
行政契約之不可預期的損失補償:知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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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8305

行政程序法第145條第3項

第一項補償之請求,應自相對人知有損失時起一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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