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之規定,監察委員之產生方式為:
(A)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B)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後任命之
(C)總統提名,經省諮議會同意後任命之
(D)省市議員互選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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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04), B(31), C(11), D(26), E(0) #132997

詳解 (共 3 筆)

#2855275

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監察院)

(2)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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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566
這題應該要該了巴...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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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2195

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

II.監察院設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名,經法院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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