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依我國民法規定,滿幾歲為成年,具有行為能力?
(A)十四歲
(B)十六歲
(C)十八歲
(D)二十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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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 B(79), C(779), D(7481), E(2) #131566
統計: A(107), B(79), C(779), D(7481), E(2) #131566
詳解 (共 7 筆)
#433083
民法第12條: 滿二十歲為成年。
民法第13條:
I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II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III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民法第15條:禁治產人,無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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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3622
刑法 18歲 是表示 有完全的責任能力 ( VS 民法 行為能力 )
不是代表 成年
成年 是 民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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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4908
第12條(成年時期)
滿十八歲為成年。
民法修正了,答案請改C
修正理由:
1.成年年齡從20歲下修為18歲
本次修正重點為將現行民法第12條之成年年齡由20歲修正為18歲,以符合當今社會青年身心發展現況,保障其權益,並與國際接軌,且修正後民法成年年齡將與刑法、行政法之完全責任年齡一致。
2.訂婚、結婚年齡調整為男女一致
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維也納宣言暨行動綱領(VDPA)」和「兒童權利公約(CRC)」等規定,為維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確保其學業、就業、能力發展與獨立性,將男、女訂婚年齡統一修正為17歲、結婚年齡統一修正為18歲。
3.配套規定
法務部同時增訂調降民法成年年齡後之配套規定,使民眾原依法令、行政處分、法院裁判、契約得享有至 20 歲或成年之權利或利益(如撫卹金、遺屬年金、父母離婚後約定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等)於新法施行後,其於修正施行前已取得之既有權益,明文保障持續享有至 20歲;並就本次修正前已結婚、修正施行後仍未滿 18 歲者,明定其婚姻之要件及相關身分事宜不受本次修法影響,俾確保其權益。
※另外需注意其他修正的年齡
- 1.原訂婚年齡為「男未滿17歲,女未滿15歲者,不得訂定婚約」改為「男女未滿17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 2.原結婚年齡為「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 歲者,不得結婚」改為「男女未滿18歲者,不得結婚」,並刪除「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的條文。
- 3.除結婚之外,未來年滿18歲可獨立辦手機、租屋、簽契約、開戶、辦信用卡、貸款、申辦行動支付及電子支付,擔任公司發起人或董事,另外也可提起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
- 其中第1點、第2點較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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