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根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21 號解釋之見解,行政罰鍰之科處,係對受處分人之違規行為加以處罰,若處分作成前, 違規行為人死亡者,該案件:
(A)為確保公益目的,仍得予以裁罰
(B)仍得裁罰,裁罰之罰鍰應當作為遺留之債務由繼承人負擔之
(C)原則仍得以裁罰,例外有顯失公平情形時,得予以免罰
(D)受處分之主體已不存在,不得再行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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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46), C(20), D(198), E(0) #2036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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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6660
我對釋字621做一個統整的小架構1.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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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5973

釋字621號理由書

行政罰鍰係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經行政機關課予給付一定金錢之行政處分。行政罰鍰之科處,係對受處分人之違規行為加以處罰,若處分作成前,違規行為人死亡者,受處分之主體已不存在,喪失其負擔罰鍰義務之能力,且對已死亡者再作懲罰性處分,已無實質意義,自不應再行科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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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621 號行政罰鍰係人民違反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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