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甲男與乙女訂定婚約後,又與丙女訂婚。乙女得:
(A)主張甲男與丙女之訂婚無效
(B)解除與甲男之婚約
(C)請求甲男結婚
(D)請求丙女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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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9), B(4909), C(110), D(124), E(0) #136229
統計: A(699), B(4909), C(110), D(124), E(0) #136229
詳解 (共 10 筆)
#111214
民法
第 976 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姻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二、故違結婚期約者。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
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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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8640
民法第 976 條,
Ⅰ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二、故違結婚期約者。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Ⅱ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民法第 977 條
Ⅰ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Ⅱ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是慰撫金,不是撫慰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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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9197
A -> 婚約不發生權利變動,非無效可適用
B -> 正確
C -> 無任何權力可請求 (但可請求撫慰金)
D -> 向甲男請求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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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995
因為甲男跟乙女只是訂定婚約,訂婚並沒有法律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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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5404
| 第 195 條 |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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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983
A是錯在根本無需主張,本來就會無效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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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6149
訂婚:男17女15
結婚:男18女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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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新法:訂婚17結婚18
結婚:男18女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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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新法:訂婚17結婚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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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97
為何乙女不能主張甲男和丙女的訂婚無效?
這個適用於重婚無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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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480
72.甲男與乙女訂定婚約後,又與丙女訂婚。乙女得:(A)主張甲男與丙女之訂婚無效(B)解除與甲男之婚約(C)請求甲男結婚(D)請求丙女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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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336
c:規定是不能強制甲男結婚,一般請求也不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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