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票據之持有人主張其對發票人有如票載金額之消費借貸關係,而經發票人否認時,請..-阿摩線上測驗
3F Ling 國一下 (2021/09/03)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_print.aspx?NID=169140.00 本票雖為無因證券,然票據債務人非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 由,對抗執票人,此時固應先由票據債務人就該抗辯事由負舉證之責任, 必待為票據基礎之原因關係確立後,法院就此項原因關係進行實體審理時 ,當事人於該原因關係是否有效成立或已否消滅等事項有所爭執,始適用 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倘若執票人主張支票係發票人向其借款而簽發交付, 發票人抗辯其未收受借款,則就借款已交付之事實,應由執票人負舉證責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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