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73 以下對徵收公告及異議期間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公告期間為三十日,異議期間即為公告期間
(B)公告期間為三十日,異議期間為其後之三十日
(C)公告期間為三十日,異議期間與其同時起算,但至公告期間結束後十五日止
(D)公告期間為三十日,異議期間與其同時起算,但至公告期間結束後三十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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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1F
祝念祖 大三上 (2016/03/26)

土地徵收條例

第18條

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於接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徵收案時,應即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
Ⅱ前項【公告之期間為30日】。→A前半段

第22條

Ⅰ權利關係人對於第18條第1項之【公告事項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A後半段
Ⅱ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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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orz1023 研一上 (2023/06/12)
權利關係人對於第十八條第一項之公告事項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
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
權利關係人對於前項查處不服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權利關係人不服復議結果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規定發給補償費完竣後,徵收計畫之執行,不因權利關係人依前三項規定提出異議或提起行政救濟而停止。
徵收補償價額經復議、行政救濟結果有變動或補償費經依法發給完竣,嗣經發現原補償價額認定錯誤者,其應補償價額差額,應於其結果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發給之

73 以下對徵收公告及異議期間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公告期間為三十日,異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