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被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至少於幾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A)0.5
(B)1
(C)3
(D)5
統計: A(6), B(47), C(240), D(28), E(0) #877733
詳解 (共 1 筆)
政府採購法#101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 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 購公報: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四、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 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 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 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十四、歧視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十五、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 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規定 。 機關為第一項通知前,應給予廠商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機關並應 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該當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機關審酌第一項所定情節重大,應考量機關所受損害之輕重、廠商可歸責 之程度、廠商之實際補救或賠償措施等情形。
政府採購法#103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 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十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
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
者,應註銷之。 二、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
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
定者,應註銷之。 三、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二款情形者,於通知日起前五年
內未被任一機關刊登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
一次者,自刊登之次日起六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累計二次以上者
,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者,應註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