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第 80 條
主管機關為審議保險爭議事項或保險人為辦理各項保險業務,得請保險對
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所需之帳冊、簿據、
病歷、診療紀錄、醫療費用成本等文件或有關資料,或對其訪查、查詢。
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規避、拒絕、
妨礙或作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
前項相關資料之範圍、調閱程序與訪查、查詢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
機關定之。
第 90 條
違反第七十條或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罰鍰。
答案:B
答案應修正為B
73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62 條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拒絕保險人因業務需要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