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所任職務範圍,應以機關組織法規中所列行政類職務為限,例如得以下列何種職務進用?
(A)首長、副首長
(B)主管、副主管
(C)參事、研究委員
(D)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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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19), C(100), D(638), E(1) #241323

詳解 (共 1 筆)

#857536
名  稱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8 月 09 日
法規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第 4 條 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所任職務範圍,應以機關組織法規中所列行政類職 務,襄助機關長官實際從事機要事務相關工作,並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 職務為限。但不得以首長、副首長、主管、副主管、參事及研究委員職務 進用。 各機關之秘書長、主任秘書或直轄市政府副秘書長一人,必要時,報經上 級機關核准者,得於第三條所定員額內以機要人員進用。但直轄市政府之 秘書長及縣 (市) 政府、置有副市長之縣轄市公所之主任秘書,不得以機 要人員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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