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甲男與乙女婚後生育丙子,丙尚未成年。乙列甲為被告,向家事法院請求裁判准兩造離婚,陳稱: 甲認為乙行為不檢、在外交往複雜,且常到乙職場上散佈乙不貞之謠言,令乙不堪其擾,名譽受損,精神飽受虐待,故請求裁判離婚云云。對此,甲列乙為被告提起反訴,請求判決准兩造離婚,其理由略為:乙無故離家,毫無音訊,數個月後返家即提出離婚要求,為惡意遺棄甲,為此提起反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於本件言詞辯論期日,甲親自到場陳明,乙之離婚請求為有理由,除有法定情形外,法院應判決准兩造離婚
(B)法院本於兩造辯論為判決准許兩造離婚,甲提起上訴後,在第二審本案審理程序進行中,乙得撤回其起訴,無須徵得甲之同意
(C)法院判決准許兩造離婚,甲提起上訴後,在第二審本案審理程序進行中,兩造爭執甲、乙結婚時甲已與他人結婚,乙得追加請求判決確認兩造婚姻關係不存在
(D)在本案審理程序上,甲不得追加請求反訴之離婚事實所生損害賠償
(E)就本訴進行證據調查所得資料,如未經當事人援用,受訴法院不得在反訴請求之本案審判加以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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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4), B(93), C(280), D(34), E(75) #1385969
統計: A(254), B(93), C(280), D(34), E(75) #1385969
詳解 (共 2 筆)
#4898776
(A)正確,參見家事事件法第46條第1項。
(B)錯誤,參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但書。
(C)正確,參見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2項。
(D)錯誤,參見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2項。
(E)錯誤,參見家事事件法第10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78條第1、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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