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關於第三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第二審終局判決者,得上訴於最高法院,不服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依簡易訴訟程序所為第二審終局判決者,得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B)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
但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經第三審法院許可,得自行訴訟而不委任訴訟代理人代理
(C)當事人依通常訴訟程序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者,不論其上訴理由為何,均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而
依簡易訴訟程序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者,則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
(D)當事人依通常訴訟程序委任律師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應於上訴後 20 日
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於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駁回其上訴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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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436-2I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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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71條第1項上訴狀...
未解鎖
D第三審因強制律師代理,故若未於20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