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下列何者非屬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事項?
(A)個別行政機關行使職權適用法律發生疑義事項
(B)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聲請解釋
(C)行政機關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事項
(D)行政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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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71), B(302), C(330), D(100), E(1) #134046

詳解 (共 6 筆)

#113931

第 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

    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

    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

    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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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000


聲請釋憲之主體:1.政府機關。2.政黨。3.法人。4.立委1/3申請。5.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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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9611
反正,就是有違憲疑慮的才能申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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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927

這題的答案是??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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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639
個別行政機關行使職權適用法律發生疑義事項

沒有看到『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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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684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司審法)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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