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有關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臨時工作津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
介就業時,應徵當日給予2小時或4小時之有給求職假
(B)求職假,每週以8小時為限
(C)因該
工作視為勞動市場內私部門的正式工作,故並無求職假
(D)求職者不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
詢及推介與指派,即可參加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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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88), C(6), D(7), E(0) #568347
統計: A(25), B(88), C(6), D(7), E(0) #568347
詳解 (共 4 筆)
#3061747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時,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期限內通知者,應徵當日給予四小時或八小時之有給求職假。
前項求職假,每週以八小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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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1961
第 13 條
領取第十條津貼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時,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期限內通知者,應徵當日給予四小時或八小時之有給求職假。
前項求職假,每週以八小時為限。
第一項人員之請假事宜,依用人單位規定辦理;用人單位未規定者,參照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辦理。請假天數及第一項求職假應計入臨時工作期間。
領取第十條津貼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時,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期限內通知者,應徵當日給予四小時或八小時之有給求職假。
前項求職假,每週以八小時為限。
第一項人員之請假事宜,依用人單位規定辦理;用人單位未規定者,參照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辦理。請假天數及第一項求職假應計入臨時工作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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