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小強為向女友展現騎車的技術,而將所騎乘的機車消音器拆除,且在車陣中蛇行。小強上述的 行為可能觸犯下列何種法律?
(A) 刑法
(B) 少年事件處理法
(C) 社會秩序維護法
(D)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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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8), C(640), D(2586), E(2) #204278

詳解 (共 10 筆)

#339030
蛇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飆車:公共危險...
(共 2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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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883
名  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18 日
 
第 7-2 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 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 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 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 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 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 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 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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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8288
請問汽機車拆除消音器製造的噪音,是否有法可管?

汽機車拆除消音器製造噪音,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案件,民眾可提供車號俾利監理單位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理,通知車主到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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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380

消音器拆除不是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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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085
蛇行沒有觸犯公共危險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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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25
刑法
第 185 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 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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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1
...有時候,參與討論的內容只是補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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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5
樓上說錯了吧.
轉至於全球法規資料庫.道交法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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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3156

噪音部分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72條第3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本72條第3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其實我覺得C也可能阿.....況且題目是問可能又不是問最可能

理論上有觸法可能性的選項都該列入答案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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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5013

(1120414 修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六、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汽車駕駛人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違反前項第五款情形,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未滿十八歲之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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