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樓上,法院還是要整理爭點
(A)拒絕法院進入勘驗、鑑定程序為民訴282-1證據妨礙之一種,效果為認定他造主張事實為真實。
(B)民訴296-1,調查證據前,應曉諭爭點。
(C)民訴326,當事人得合意,法院應從其合意,法院認有不適當時可撤換。
(D)契約自由原則,程序處分權,無顯示公平即可。
(E)公害事件舉證責任轉換。
(A)為證明乙工廠排放有毒之廢水於清水溪,甲向受訴法院聲請進入乙工廠就廢水是否有毒及其排放 流程狀況進行勘驗、鑑定,經法院准許。乙如未說明理由而拒絕法院進入該工廠行勘驗、鑑定程 序,法院得認定甲所主張乙排放有毒廢水於清水溪之事實為真實(C)就乙工廠之廢水是否含有毒物質一事,甲、乙如合意選任著名化學教授 A 博士為鑑定人,進行檢 驗並提出報告,法院原則上應尊重當事人之意願予以選任(E)關於甲養殖魚群死亡所生損害之內容為何一事,應由甲負舉證責任;但該魚群死亡非因乙工廠排放之廢水所致一事,應由乙負舉證責任
74 甲將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賠償甲 100 萬元。其主張略為:清水溪..-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