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甲為杜拜國人,杜拜國為伊斯蘭教國家,允許一夫多妻。甲分別娶杜拜國民乙、日本人丙、中華民國國民丁女為妻,並在杜拜國共同生活,嗣因丁不耐杜拜國夏天高達攝氏45度之氣溫,乃私下回到中華民國臺北。甲因而在中華民國法院起訴,請求丁應回杜拜國履行同居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關於甲、丁婚姻是否有效之問題,應適用婚姻效力之準據法
(B)甲、丁重婚之問題,應適用杜拜國法律
(C)丁為中華民國人,關於甲、丁婚姻之效力,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D)本件甲、丁同居義務之準據法為杜拜國法律,為當事人住所地法,故無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條反致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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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3), B(137), C(178), D(510), E(0) #378234
統計: A(143), B(137), C(178), D(510), E(0) #378234
詳解 (共 4 筆)
#889680
理解如下,有錯請指教:
(A)關於甲、丁婚姻是否有效之問題,應適用婚姻效力之準據法 →錯誤 婚姻是否有效,本題涉及是甲、丁結婚時,是否有效成立國私上的婚姻要件,非婚姻效力應適用的準據法。
前者是討論成立要件(適用46條),後者討論身分關係(適用47條)。
(B)甲、丁重婚之問題,應適用杜拜國法律 →錯誤 重婚的前提要婚姻要件成立,討論要件是否成立,自依46條規定,依當事人各自國家之法律。所以甲應適用杜拜國,丁應適用中華民國法。
(C)丁為中華民國人,關於甲、丁婚姻之效力,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錯誤 婚姻效力用47條準據法,本題兩人無共同住所,所以適用共同住所規定,兩人共同住所為杜拜,所以應適用杜拜法律。
法條臚列如下:
第46條(婚姻成立要件之準據法)
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第47條(婚姻效力之準據法)
婚姻之效力,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A)關於甲、丁婚姻是否有效之問題,應適用婚姻效力之準據法 →錯誤 婚姻是否有效,本題涉及是甲、丁結婚時,是否有效成立國私上的婚姻要件,非婚姻效力應適用的準據法。
前者是討論成立要件(適用46條),後者討論身分關係(適用47條)。
(B)甲、丁重婚之問題,應適用杜拜國法律 →錯誤 重婚的前提要婚姻要件成立,討論要件是否成立,自依46條規定,依當事人各自國家之法律。所以甲應適用杜拜國,丁應適用中華民國法。
(C)丁為中華民國人,關於甲、丁婚姻之效力,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錯誤 婚姻效力用47條準據法,本題兩人無共同住所,所以適用共同住所規定,兩人共同住所為杜拜,所以應適用杜拜法律。
法條臚列如下:
第46條(婚姻成立要件之準據法)
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第47條(婚姻效力之準據法)
婚姻之效力,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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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4222
3樓的(C)應該為
婚姻效力用47條準據法,本題兩人無共同之""本國法"",所以適用共同住所規定,兩人共同住所為杜拜,所以應適用杜拜法律。
婚姻效力用47條準據法,本題兩人無共同之""本國法"",所以適用共同住所規定,兩人共同住所為杜拜,所以應適用杜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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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2424
要先結婚才有同居義務,所以同居義務乃係基於婚姻所產生的效力,那就需要使用涉民法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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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4242
感謝4樓,我應該是打字有誤,應改為本題兩人無共同之""本國法""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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