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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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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甲為杜拜國人,杜拜國為伊斯蘭教國家,允許一夫多妻。甲分別娶杜拜國民乙、日本人丙、中華民國國民丁女為妻,並在杜拜國共同生活,嗣因丁不耐杜拜國夏天高達攝氏45度之氣溫,乃私下回到中華民國臺北。甲因而在中華民國法院起訴,請求丁應回杜拜國履行同居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關於甲、丁婚姻是否有效之問題,應適用婚姻效力之準據法
(B)甲、丁重婚之問題,應適用杜拜國法律
(C)丁為中華民國人,關於甲、丁婚姻之效力,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D)本件甲、丁同居義務之準據法為杜拜國法律,為當事人住所地法,故無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條反致規定之適用
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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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年 - 101-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9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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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私人筆記(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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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daphne00411
(2014/07/22)
3樓的(C)應該為
婚姻效力用47條準據法,本題兩人無共同之""本國法"",所以適用共同住所規定,兩人共同住所為杜拜,所以應適用杜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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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97141346
國二下 (2014/07/22)
感謝4樓,我應該是打字有誤,應改為
本題兩人無共同之""本國法""
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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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花興大
大一上 (2021/08/03)
要先結婚才有同居義務,所以同居義務乃係基於婚姻所產生的效力,那就需要使用涉民法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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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甲為杜拜國人,杜拜國為伊斯蘭教國家,允許一夫多妻。甲分別娶杜拜國民乙、日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