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特殊健康檢查結果,健康管理屬於第三級 管理者,其意義爲何?
(A)健康正常
(B)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爲異常,且與工 作有關
(C)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爲異常,而無法確定此異常與工作之相關性, 應進一步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
(D)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爲異常,而與 工作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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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132), C(749), D(51), E(0) #931217
統計: A(33), B(132), C(749), D(51), E(0) #931217
詳解 (共 2 筆)
#1212962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13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時,應建立健康管理資料,並依下列規定分級實施健康管理:
一、第一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全部項目正常,或部分項目異常,而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無異常者。
二、第二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而與工作無關者。
三、第三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而無法確定此異常與工作之相關性,應進一步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者。
四、第四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且與工作有關者。
前項健康管理,屬於第二級管理以上者,應由醫師註明其不適宜從事之作業與其他應處理及注意事項;屬於第三級管理或第四級管理者,並應由醫師註明臨床診斷。
雇主對於第一項屬於第二級管理者,應提供勞工個人健康指導;第三級管理以上者,應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實施健康追蹤檢查,必要時應實施疑似工作相關疾病之現場評估,且應依評估結果重新分級,並將分級結果及採行措施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通報;屬於第四級管理者,經醫師評估現場仍有工作危害因子之暴露者,應採取危害控制及相關管理措施。
前項健康追蹤檢查之紀錄及保存,依前條第三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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