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甲乙訂立契約,甲給付遲延,乙主張解除契約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乙應向..-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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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uanchu Lai 高三下 (2012/01/08)
民法第 229 條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 ,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 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第 231 條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 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第 258 條 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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