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須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非行政機關或第三人所能代執行者或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經過預為告戒之程序,科處一定金額之處罰,稱之為:
(A)怠金
(B)行政刑罰
(C)懲戒罰
(D)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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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3), B(13), C(5), D(16), E(0) #704369

詳解 (共 1 筆)

#1020927
它是行政機關對於應做行為而不做行為之人,或對不應為作為卻為作為所做金錢上的處罰,它容易與罰鍰造成混淆,怠金只出現在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法
與罰鍰稍微不同,罰鍰是秩序罰,怠金是執行罰,在強制執行法與行政執行法中都有怠金的規定,例如違建房物限期拆除,如不拆除,超過期限就罰一次款,罰到該人肯拆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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