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下列何者非違法之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處分之限制?
(A)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
(B)轉換不符作成原行政處分之目的者,不得轉換
(C)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不得轉換
(D)裁量處分得轉換為羈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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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13), C(18), D(173), E(0) #704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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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6771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16 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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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6822
行政程序法第 116 條
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處分。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轉換:
一、違法行政處分,依第一百十七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
二、轉換不符作成原行政處分之目的者
三、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

羈束處分:
行政機關依法律規定必須作成行政處分,得否作成與如何作成皆已被法律明文規定,行政機關無裁量之餘地
裁量處分:
行政機關作成處分時有立法者給予的裁量空間,得在衡量事實後,在法律範圍內決定是否作成或以何種方式作成之行政處分。
故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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